○ 婴幼儿已满3周岁,停止婴幼儿照护扣除,新增子女教育扣除信息;
○ 因子女幼升小、初升高、高等教育入学或即将毕业等,变更学校、变更教育阶段或终止子女教育扣除;
○ 婴幼儿照护和子女教育的扣除比例、赡养老人的分摊方式需要调整;
○ 继续教育信息需要新增或修改;
○ 赡养的老人已去世;
○ 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主体需要调整,例如2023年度改由夫妻另一方申报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 已提前还清住房贷款,需要停止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Q2、2022年已经在单位办理过专项附加扣除,明年想继续由单位代扣代缴,该怎么办?
○ 如2022年已享受过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并需要2023年在单位继续办理扣除,需根据政策享受条件并结合明年实际情况,在今年12月份及时确认;如有变化请及时修改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通知财务下载更新信息即可。
Q3、如果未及时确认或不修正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会有什么影响?
○ 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 可以。每个月的税额是预扣预缴,同一个纳税年度,算少了就要补税,算多了也会给你退税。
○ 同一个纳税年度内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可在当年内向单位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时补充扣除;
○ 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专扣信息表;
○ 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更新专扣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
○ 不可以,一定要如实申报!审核是多部门联合的,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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