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乎 | 广州公租房申请+保障期间变动+审查+退出保障热门问答汇总

来源:广乎-关注广州上班族 2023.10.26
导语:若未能解决你的疑问,可免费咨询

Q1: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A1: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以解决本市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


Q2: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对象有哪些?

A2:

目前广州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对象主要为广州市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来穗务工人员等其他群体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关注后续是否有相关政策)


 

Q3: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有哪些方式?

A3:

广州公租房的2种保障形式:①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9平方米的,可以选择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或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两种方式;

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只能申请领取住房租赁补贴。


 

Q4: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具备哪些条件?

A4:

○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①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②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收入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广州市目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可支配收入、资产限额标准如下:

家庭组成 (人口数)

家庭规模 调节系数

年人均可支配 收入限额(元)

家庭可支配收入总限额(元)

申请人家庭 资产净值限额(万元)

年可支配收入

限额

月可支配收入

限额

1

1.2

42792

42792

3566

22

2

1.1

39226

78452

6538

40

3

1

35660

106980

8915

56

≥4

1

35660

142640

11887

81

  备注:“可支配收入”,参照《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3)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下同); 租住的直管房住宅、单位公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只能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享受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购房优惠政策

 


 

Q5:目前政府确定的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标准是多少?

A5: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户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5〕46号),广州市目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可支配收入、资产限额标准如下:

家庭组成 (人口数)

家庭规模 调节系数

年人均可支配 收入限额(元)

家庭可支配收入总限额(元)

申请人家庭 资产净值限额(万元)

年可支配收入

限额

月可支配收入

限额

1

1.2

42792

42792

3566

22

2

1.1

39226

78452

6538

40

3

1

35660

106980

8915

56

≥4

1

35660

142640

11887

81

  备注:“可支配收入”,参照《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Q6:哪些住房纳入申请家庭自有产权住房核定范围?

A6:

符合以下情形的住房或住房份额,其面积纳入申请对象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

(2)已办理预购商品住宅预告登记的住房;

(3)暂未办理继承手续的应继承份额的住房;

(4)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

(5)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Q7: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必须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吗?

A7:

○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家庭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

○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年满30周岁的单身申请人,或年满16周岁的孤儿,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以独立申请


 

Q8:如何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A8:

申请广州公租房保障的流程如下: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请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初审及公示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民政部门复核市住房保障部门公示和批准。

○申请人递交申请时须选择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或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须选择拟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区域意向。


 
Q9: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A9:

○需提交《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及户籍、收入、资产、住房、婚育状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Q10: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后,何时能享受住房保障?

A10:

○ 选择「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自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次月起领取;

○ 选择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的,自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之日起进入轮候程序


Q11: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在轮候公共租赁住房期间,能否领取租赁补贴?

A11:

(一)《办法》于2016年7月26日印发实施。

1.自《办法》印发实施之日起,

○ 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收入或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下称“双特困家庭”)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的,可自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进入轮候册的次月起领取住房租赁补贴,至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次月为止。

○ 已承租直管房住宅或单位公房的双特困家庭,在轮候公共租赁住房期间未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住宅或单位公房的,轮候期间不予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 轮候期间,双特困家庭持有的《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广州市工会特困职工证》失效的,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经审核,“三证”仍然有效的,可继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日期自“三证”有效当月起计算。

2.《办法》印发实施之日前,已经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且处于轮候期的双特困家庭,也可根据《办法》规定按月领取住房租赁补贴。

其中,

 

2016年7月前已进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的家庭,自2016年7月起领取住房租赁补贴;

 

2016年7月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进入轮候册的家庭,自2016年8月起领取住房租赁补贴

(二从2017年9月起,持有《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的优抚对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按低保对象标准交纳租金、计发住房租赁补贴。其中选择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的优抚对象,可自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进入轮候的次月起领取住房租赁补贴,至公共租赁住房交付(按入住通知书上要求办理入住的时间)的次月为止。

 
Q12: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是如何确定的,目前的补贴标准是多少?

A12:

○ 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照人均保障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收入水平、区域等因素确定,并实行动态化管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保障对象收入层次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租赁补贴计算公式为:住房租赁补贴=(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人均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收入补贴系数×区域补贴系数其中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

收入补贴系数: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补贴系数
低保、低收、双特困及优抚对象家庭
1.3
低于或等于我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
0.9
高于我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低于或等于24795
0.7
高于24795,低于或等于35660
0.5
高于35660,低于或等于42792
0.4

 

区域补贴系数:

户籍地
补贴系数
越秀、海珠、荔湾、天河区
1.2
白云区
1.0
黄埔、南沙、番禺、花都区
0.9
增城区
0.7
从化区
0.6

 


 

Q13:公共租赁住房如何配租?

A13:

○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分配。市住房保障部门对经审核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的申请对象实行轮候管理,具体轮候配租细则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
○ 申请对象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房型应与申请对象人数相对应。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等优先分配出入方便、楼层较低的公共租赁住房。

 

Q14:承租政府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要交多少租金? 

A14: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以单套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标准应当结合市场租金水平、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由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户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对承租政府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户籍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按照家庭收入情况,实行差别化租金,采取租金减免方式分档计租,详见下表: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租金缴交标准

低于或等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0.1

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或等于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

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0.2

高于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低于或等于20663

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0.3

高于20663,低于或等于24795

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0.4

高于24795,低于或等于29343

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0.5

高于29343,低于或等于35660

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0.6

高于35660,低于或等于42792

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0.7

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分档租金标准)


Q15:特殊困难群体在缴交租金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A15:

○ 双特困家庭、优抚对象或政府已有文件明确可享受租金优惠政策的对象按优惠租金标准计租

○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无收入或者低收入的孤寡老人免交租金


 

Q16: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期限是多少?

A16:

○ 5年。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且补贴期限未届满的,仍按原住房租赁补贴期限执行至期限届满。

 

Q17: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限为几年?

A17:

○ 5年。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且合同未到期的,仍按原租赁合同执行至期限届满。

 

Q18:违规、违约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行为有哪些?

A18:

违规、违约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行为有: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

(6)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房内居住;

(7)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

(8)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保障房;

(9)将保障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

(10)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保障房严重毁损;

(11)存款、股票基金等资产价值超过规定数额或者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

(12)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违约情形。

(13)在公共租赁住房内或楼宇公共部位存放法律禁止存放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物品。


 

 

Q19:原承租直管房住宅或单位公房的保障对象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或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后需要退房吗?不腾退的如何处理?

A19:

○已承租直管房住宅或单位公房的保障对象,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在3个月内向产权单位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住宅或单位公房;

○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在1个月内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住宅或单位公房。逾期不腾退的,停发住房租赁补贴或解除租赁合同。

 


 

Q20:

保障期间,保障对象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如家庭成员增加、失业等),怎么办?

A20:

○ 住房保障期间,保障对象因家庭收入、资产、住房、人员结构和婚育状况等变化影响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和标准的, 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个月内如实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住房保障部门及区民政部门应按程序审核,并将审核情况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
○ 经审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按对应的保障标准调整住房租赁补贴或改签租赁合同;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须按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Q21:保障期间,住房保障部门会对保障对象进行审查吗?
A21:

○ 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及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须在保障期限届满前3个月进行资格期满审查

○ 同时市、区住房保障部门通过群众举报、不定期检查、入户调查、信函索证、委托第三方调查取证等方式,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监管和住房使用情况巡查。


 

Q22:期满审查的流程是怎样的?

A22:

○ 保障对象期满审查的流程如下: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核查并出具初审意见区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核定保障资格和标准市住房保障部门公示并批准资格。

 

Q23:保障对象进行期满审查需要递交哪些资料?

A23:

○ 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递交《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满审查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婚育等情况。

Q24:保障对象按期提交期满审查资料,保障期限届满未完成期满审查程序的,如何处理?

A24:

○如保障期限届满之日未完成期满审查,保障期限届满日之后的审查期间:

(1)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2)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公布的同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租,不给予租金减免。

○经期满审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自期限届满次月起按对应的保障标准调整住房租赁补贴或续签租赁合同,并补发期限届满后审查期间的租赁补贴,期限届满后审查期间多缴交的租金用于抵扣后续的租金。(不符合条件的,须按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Q25:不按规定参加期满审查的,如何处理?

A25:

○保障对象未按期提交申报材料进行资格期满审查的(不可抗力除外),自保障期限届满之日起,

(1)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停止对其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2)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在1个月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布的同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租,不给予租金减免。过渡期满,逾期拒不腾退的,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宅市场租金的2倍计租,出租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将其行为载入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保障对象可在保障期满之日起3个月内补交期满审查资料,经审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从审核通过次月起享受对应的保障,停发的住房租赁补贴不予补发。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须按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Q26:保障对象不履行配合核查义务,如何处理?

A26:

○已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保障对象应当配合住房保障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开展的抽查、定期核查、举报核查等工作,并自收到相关职能部门要求补充提交相关资料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资料

○如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保障房或者租赁补贴的,应当解除保障房租赁合同或者租赁补贴协议,收回保障房或者补贴资金。并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房的市场租赁价格,补收租金或者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补收补贴资金的利息

○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骗取住房保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Q27: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后什么情况下要退出保障?
A27:

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后,保障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家庭收入、资产超过规定标准的;

(2)购买、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

(3)出现其他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情形的。

 


Q28:如何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A28:

○ 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按以下办法退出公租房保障:

(1)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50%;过渡期满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2)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在1个月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承租人可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

其中,

①原按优惠租金标准计租的,过渡期内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的50%计租;

按租金核减方式计租的,过渡期内可核减的租金为租金减免额的50%

如过渡期内的租金超出核定的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15%的,租金可按该家庭经核定的月可支配收入的15%计算;但是如按该家庭经核定的月可支配收入的15%计租低于按所承租项目租金标准的10%或优惠租金标准计租的,则应当按后两者中的较高标准计租。

 

○ 过渡期满,根据收入、资产和住房情况分类处理:

(1)承租人家庭确有住房困难,符合住房困难标准难以退出,且收入、资产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继续租住原住房并按以下标准计收租金:

①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者家庭资产净值在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或资产准入限额1.5倍以内的,承租人可按照同期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计租或者按照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20%计租,但是如按该家庭经核定的月可支配收入的20%计租低于按所承租项目租金标准的10%或优惠租金标准计租的,则应当按后两者中的较高标准计租。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者家庭资产净值在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或资产准入限额15倍至3倍以内的,按照同期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的1.5倍计租。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分别符合本项所列不同情形的,按照较高租金的标准执行。

②合同实行每两年一签。合同期满应当腾退所租住房。确实无法腾退的,须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续租申请,并参照公共租赁住房户籍家庭期满审查有关规定进行核查,核查后如收入、资产、住房发生变化的,按规定调整租金或腾退所租住房。

(2)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者家庭资产净值在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或资产准入限额3倍以上的,或因购买、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不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而被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过渡期内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承租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按照同期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的2倍收取超出过渡期外的租金,并由市、区住房保障部门依法将相关违规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Q29:如何查询住房保障申请事项的审核进度?

A29:

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查询:

(1)网络查询:访问http://121.8.226.93/gzfsq/gzfspjdcx.action查询申请审批进度信息。

(2)电话咨询:可致电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转“4国土城建”。

(3)现场咨询: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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